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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AI标识新规生效:显式加隐式,一条都躲不掉

2025年9月1日,今天《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标正式施行,我花了一上午把条文啃完,给自己整理一份大白话版的解读和应对清单。

今天是9月1号。可能还有不少人不知道,今天有个跟整个行业都相关的法规开始正式实行了——这个的影响非常深远,说会改变整个互联网上AI内容的生态都不为过。那就是今年3月印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及为了配套《标识办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都从9月1号,也就是今天开始正式执行。

这个事情感觉没啥人讨论和关注,但我觉得还是得通俗易懂地把它读懂,因为它的影响很广泛,也跟我每个人——不管我是从业者还是使用者——都息息相关。

这套组合拳,就是为了解决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AI正在用海量真假难辨的内容来恶心我们的信息渠道。我自己写过好几篇类似的内容,比如现在的搜索引擎快被AI垃圾淹成赛博粪坑了;还有之前的三只羊事件,用AI克隆声音造谣、抹黑别人,甚至进行诈骗,简直防不胜防。一些内容平台上真的充斥着大量的垃圾AI内容。当互联网上充斥着AI生成的虚假信息,我们就像生活在一个被哈哈镜包围的世界里,慢慢地就失去了对真实的判断力——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所以,这次出台的《标识办法》和配套的国标,就是要给所有AI生成的内容打一个标签,办一个类似身份证的东西,让我一眼就能看出来这玩意儿是人写的还是AI造的。

我知道自己看政策原文肯定头大,所以我直接把最核心的东西通俗易懂地翻译成大白话,一次性读懂这次《标识办法》到底说了什么,以及我作为AI模型或应用提供方应该怎么做、作为使用AI工具辅助创作的创作者应该怎么做。在说这两方怎么做之前,还是先解读一下《标识办法》和国标的内容:这个标识到底是个啥。

首先,《标识办法》里规定了,所有的境内AI模型或应用提供方,在给用户输出内容的时候都需要打"标识"。"标识"有两种:一种叫"显式标识",另一种叫"隐式标识"。一个一个说。

一、显式标识

这个最好理解,就是当我看到一个AI大模型和AI应用给我生成信息的时候,它会明明白白地告诉我:"我是AI。"模型和AI应用方必须进行显性标识,要不然会违规。标识基本跟每个模态都有关系。

文本内容显式标识:必须在开头、结尾或中间的某个位置,明确标出包含人工智能要素("人工智能"或"AI")和生成合成要素("生成"和/或"合成"),也可以用一个"AI"的角标来表示,至少要标在文本起始、中间适当、末尾位置。

图片内容显式标识:必须在图片的边角位置打上文字,比如"AI/人工智能生成/合成",而且这个文字的高度不能低于图片最短那条边的5%——也就是说,用小字号蒙混过关是不行的。

音频内容显式标识:这个最有意思。生成出来的音频内容,要么是在音频开头或结尾用语音直接说一句"由AI生成",同时语音标识应使用正常语速,大概就是120字/min到160字/min之间;要么是播放一段"短-长-短-短"的特殊节奏音,这是"AI"两个字母的摩斯电码。

视频内容显式标识:和图片类似,必须在生成出来的视频画面的边角打上文字标识,可以位于视频起始、末尾、中间等适当位置,文字高度不应低于画面最短边长度的5%,同时在正常播放速度下持续时间不能少于2秒。

最后,所有的AI模型或AI应用的交互界面上也都要进行标识,可以在内容附近持续显示提示文字,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顶部、底部、背景等适当位置持续显示提示文字。

基本上,未来所有AI模型或AI应用生成出来的任何模态的内容都需要进行标识,我用AI模型或应用生成出来的内容,也都会带有标识。且根据《标识办法》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视为违法。

不过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根据《标识办法》第九条,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一条其实是给专业生产流程留的一条合规绿色通道:有时候作为专业人员,你确实需要一份干净素材去做二次创作,比如影视后期、广告合成、出版排版、研究评测等等;如果一上来就把显式大标签烙在画面上,那后续流程全乱了,根本没法做。所以第九条允许服务提供者(即AI模型和AI应用提供方)在和特定用户签清楚使用责任和标识义务之后,可以提供不带显式标识的素材,但同时把对方的信息和相关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留痕可追责。这一点,有些AI应用平台和他们的超级创作者已经在开始试水了。

不过还要注意几个关键点。第一,只是放开显式,不是放开隐式——元数据和数字水印该有一样不能少,否则就违反第五条和标准。第二,这份不带显式标识的内容一旦进入公开传播,我作为内容发布者还是得在发布平台上主动声明并标注,平台那边也会按第六条再标识一次,这是闭环。第三,自己删标识永远是禁区,谁删谁担责。用一句话总结:对专业环节友好,对公开传播严厉。

二、隐式标识

显性标识是给人看的,隐形标识其实就是给机器和监管看的。它像给内容塞了一张身份证外加指纹,藏在文件头的元数据里,不挡观看体验,但一旦出了事,就能顺着这串信息把来龙去脉复原,找到源头。

办法写得很明白:服务提供者要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里加隐形标识,至少包含三个信息——这是不是AIGC、是谁生成的、这条内容的唯一编号。同时鼓励再叠一层数字水印,提升溯源的韧性。做法是往文件元数据里新增一个包含AIGC关键词的扩展字段,里面放一个小字典:Label表示属性,支持三种状态,1是确定、2是可能、3是疑似;ContentProducer和ProducerID记录生成方及其内部编号,等到内容进入平台流转,平台要把自己这边的ContentPropagator和PropagateID写回去,链路就算闭环了。然后还预留了ReservedCode1和ReservedCode2给安全加固用,比如做数字签名,防止被人半路改头换面。

内容隐形标识(比如数字水印等形式)在这版国标里是认可的方式,但不是强制项;真正的硬要求是那份元数据隐形标识必须写,而且字段要齐。在《标识办法》里也明确鼓励了加数字水印,等于是把看得见的证据和看不见的证据都要布上。

三、我自己该怎么做

好了,讲完政策,来回答最关键的问题:对我到底有什么影响,我该怎么做?

如果我是产品创业者、AI工具提供方:我的责任是最大的,从法规的限定上,我必须成为执行这些规则的第一责任人。

1、之前如果没做这些标识,立刻升级产品。服务在生成任何内容时,必须默认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自动为生成的内容打上"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这必须成为产品功能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可选项。

2、修改用户协议,在用户协议里明确告知用户这些标识的存在、样式和法律要求。

3、可以提供豁免选项,但要谨慎。如上文所说,法规也留了一个口子:《标识办法》第九条提到,如果用户有特殊需求(比如商业设计、影视制作),可以申请不带显式标识的内容,可以提供。但前提是必须和用户通过协议明确他有自行标识的义务和滥用的责任,也必须依法记录这个用户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日志,并保存至少六个月。

4、如果服务是通过API提供给其他开发者,同样有义务在生成的数据中包含隐式标识,并要求API调用方履行显式标识的义务。

如果我是一名使用AI的创作者:我的角色是规则的使用者和传播者,所以也得适应新的游戏规则。当我使用AI工具创作并发布内容时,应当主动利用平台提供的功能进行标注——图文社区、短视频平台这些,前两天就刚上线了对应的标注入口。

这里我知道很多人有个疑惑:我写了一篇文章,或者做了一段视频,90%的内容都是我自己写的,只有10%的素材或者内容是用了AI生成,那我到底该不该在发布内容时进行声明和标注?这里我直接给个答案。根据第十条: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只要成品里实际呈现了AI产出,哪怕只占10%,也要声明——这套办法是按是否包含来管,不按占比来豁免。用户在公开发布前需要主动声明并把显式标识贴上去,这是写进条文的硬要求;平台那边也会读元数据、扫显式痕迹,如果没看到你标,又感觉像是AI,它会自己加一个疑似或可能的提示,账号的权重反而更被动。

但如果我们一般只让AI改改错字、润色语序,这种情况行业里普遍解读是:纯粹的轻度润色不构成"生成合成内容",一般不需要标。但一旦有可辨识的AI段落、AI图片、AI配音,或者对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写,就进入标识范围了。然后在发布的时候注意一下,别用截屏、重新编码、导出时清理元数据这些骚操作把隐形标识洗没了——这既可能导致内容平台给你打标、账号降权,还可能踩到删改标识的红线。

对于认真创作内容、用手码字、剪辑视频的人,当然是利好;而对于很多用AI发布不实言论进行起号、甚至造谣诈骗的人,还是需要掂量掂量——现在以数字水印为代表的这一套隐性标识,起的就是监管和震慑的作用,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互联网上AI垃圾的占比。

写在最后

我自己自然是举双手双脚赞成《标识办法》的。真实、人味,是我们这个时代最稀缺的资源。把AI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为了让人类重新站在舞台中央。未来,属于能被复核的叙事,属于那个敢签自己名字的作品。

最后,这篇东西,我不需要进行AI声明——因为除了部分的AI润色语序之外,每一个字,都是我亲手敲下的。

它至少,是我用心写下的作品。